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一案,甲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组成了两人仲裁庭,最终作出了裁决。乙公司不认可此仲裁裁决。在裁决作出1个月后,甲公司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乙公司不具有下列哪一种救济方式______
A.乙公司可以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B.乙公司可以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乙公司可以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D.乙公司可以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救济方式。《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所以本案中由两人组成仲裁庭是不合法的。《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第59条又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所以,乙公司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且不受执行程序的影响。《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所以,乙公司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即执行开始后)申请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D选项中的救济方式是乙公司不具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