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发生以下业务:
(1)1月通竞拍取得市区一处土地的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240万元;
(2)以上述土地开发建没普通标准住宅楼、会所和写字楼各一栋,占地面积各为1/3;
(3)住宅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分摊到住宅楼利息支出300万元,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4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4)写字楼开发成本40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具体数额;
(5)与住宅楼配套的会所开发成本480万元,无法准确分摊利息支出,根据相关规定,会所产权属于住宅楼全体业主所有;
(6)9月份全部竣工验收后,公司将住宅楼出售,取得收入15000万元;将写字楼作价9000万元与他人联营开设一商场,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当年收到2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房地产公司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高限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参考答案:计算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额=15000-(4160+3480+2298+750)=4312(万元)
土地增值率=4312÷10688×100%=40.34%,确定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4312×30%=1293.60(万元)
特殊售房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1)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若按此办法难以计算或明显不合理的也可按建筑面积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
(2)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的,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按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出应纳土地增值税数额,再根据每笔预收款占总售价款的比例,计算分摊每次所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在每次预收款时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