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镇税务所所长朱某,因本县仁和电器厂春节末向其振红包而怀恨在心,于1998年7月5日以仁和电器厂隐瞒经营情况少交税款为由,对仁和电器厂处以50000元的罚款,仁和电器厂不服。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
仁和电器厂依法应当( )。
A.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向县公安局反映朱某以权谋私和行为
C.向县人民检察院举报朱某
D.向上级税务管理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参考答案:A,D
解析:[考点] 复议前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题中,税务所所长朱某以仁和电器厂隐瞒经营情况少报税款为由,对仁和电器厂处以50000元的处罚。仁和电器厂对该处罚不服,仁和电器厂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也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因此仁和电器厂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向上级税务管理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 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题中,考生要弄清楚仁和电器厂对什么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如果是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就应当依法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方面是复议前置。而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行政复议也可以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不服的,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