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参考答案: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及司法官责任的有关规定。援法定罪是中华法系的优秀传统,法家坚持援法而治,事断于法的理想和原则。虽然,自汉开始,由于引礼入法,法律走向儒家化。但是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援法定罪的精神始终被坚守,晋代刘颂的有关论述最具代表性。他说:“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不论。”到唐代,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法律大典,依情理法断案成为当时司法的主要精神,但援法断罪仍为唐律所采用。 唐律中此律条所包含的意思是:(1)法官断案定罪,必须根据律、令、格、式等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如果违反,受笞刑三十;(2)司法官员根据皇帝颁布的制敕判案定罪,制敕如属临时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永格”的,在以后的断案中不得援用。如果法官妄加援用,而致使断罪有出入,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过失,以过失论出入人罪论。(注:制敕是皇帝命令的一种,是格的渊源,其效力低于格,经有关部门整理、加工、修改后,制敕才能上升为格。格是中国封建社会法规之一,其名称源于汉代的科,东魏始以格代科。唐代的格又称永格,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其效律往往在律之上。 题中律文确立了唐代援法断罪、罪刑法定原则,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时代司法活动的规范化,反映了封建法律所具有的权威,严肃了法官的司法责任,有利于司法的公正、合法;唐律关于援法定罪的法条,可以说是中国封建时代,关于这一原则的最简明、最典型的概括,体现了唐代立法技术的高超和成熟,标志着中国刑法史所达到的当时世界最高水平。当然,这一原则并不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产物,而是为着国家权力统治人民的需要而提出的,与近代西方的罪刑法定主义理论与实践在性质上、程度上、规定上还不能同日而语。这是给当权者设立的一个权力限度,表明统治者认识到对官员的职权应该进行限制,任意性的专断权力不利于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