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A公司从国外进口了1000台旧复印机,货值24000美元。货物到港前向某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和相关备案资料,同时提供了该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该直属检验检疫局经审查后予以备案,签发了“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货到后,A公司持此证书和备案手续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了“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该批旧复印机提至A公司仓库。检验人员实施检验时发现实际货物规格、型号与备案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不符,经查该批复印机没有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请结合所学过的知识,综合分析A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应该怎样追究A公司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A公司有三个违法行为:
(1)未在签订A外贸易合同前办理备案手续,隐瞒货物发运的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就几点备案手续;
(3)擅自进口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复印机。
2.检验检疫机构追究A公司以下法律责任:
(1)依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3款规定,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2)依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A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3)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