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2002年)   (一)   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给A.。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请根据案情回答81-83题。

关于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B.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

C.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D.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答案

参考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按照枪支管理法规,D没有权利持有公务用枪,而D却持有,因此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则D选项自然是错误的。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在本案中,D将持有的枪支借给E玩耍,但D对E抢劫的行为并不知情,所以共同的故意也无从谈起。因此D不成立抢劫罪,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本身就有问题,既然D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也就不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c选项也是错误的。故选BCD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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