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根据下述情形,完成以下各题 

甲的发明专利权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豆浆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豆浆机,……。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 

乙于2008年对甲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乙于2010年2月3日再次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并告知了口头审理的时间。回答下列问题。

甲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在规定期限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下列哪些修改方式是允许的?()

A.删除权利要求1,保留权利要求2、3、4

B.保留权利要求3,删除权利要求1、2、4

C.保留权利要求1、3,将权利要求2、4合并

D.删除权利要求1,保留权利要求2,将权利要求3、4合并

答案

参考答案:A, B, D

解析: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中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在本题中,由于A选项和B选项中的修改都仅是删除权利要求,故其修改是允许的,A、B选项正确。对于C选项,由于在保留独立权利要求1,未对其进行修改的情形下,合并了从属权利要求2、4,根据上述规定,该种修改方式是不允许的,因此,C选项错误。在D选项中,由于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故保留权利要求2,将从属权利要求3、4合并是允许的,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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