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牛某被杀,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许某和赵某对实施杀人行为供认不讳,但说他们杀人是陈某花50000元人民币雇佣他们干的。许某和赵某交出了陈某先交给他们的20000元钱,并提供了陈某与他们之间谈话的录音,陈某在谈话中说“今天晚上牛某一个人在家,你们今天就把他干掉,其他30000元事成之后就付。”(经鉴定确为陈某声音)陈某对雇凶杀人一事完全否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提出该录音证明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但辩护人提出异议,指出“该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问题: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私自录下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是否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
(2)该录音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理论分析)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私自录下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没有侵犯陈某的隐私权。
首先,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录下与陈某之间的谈话,并未采用法律禁止的方法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未侵犯陈某的隐私权。
其次,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不属于隐私。
(2)该录音不属于非法证据,不应当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偷录陈某的谈话并不违法,录音带是他们被抓获后主动交给公安机关的,而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也没有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因此,案件中的录音可以作为认定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