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根据下述情形,完成以下各题
甲的发明专利权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豆浆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豆浆机,……。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
乙于2008年对甲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乙于2010年2月3日再次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并告知了口头审理的时间。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何时届满?()
A.2028年4月7日
B.2028年4月10日
C.2029年11月27日
D.2030年6月18日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申请日的确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本题中,甲公司寄出发明专利申请的邮戳日为2008年4月7日,故其申请日应当为2008年4月7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由此可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应当在2028年4月7日届满,A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