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个从事教育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其除了从事讲课以取得收入以外,还开办了1家负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办法)。2005年1月至12月取得以下收入:
(1)每月在某高校讲授英语课4次,每次取得报酬400元。高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2月份出版了1本考研辅导书,取得稿酬8600元,由于销路好又在4月份加印,并取得加印稿酬5000元。
(3)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如下:
①取得经营收入250000元;
②允许扣除的经营成本120000元;
③允许扣除的销售税金14000元;
④期间费用80000元,其中含广告和业务宣传费6000元;
⑤有雇工10人(经税务机关核实包括李某只有6人),每人月工资1200元,已列支(当地政府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
⑥企业门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50000-120000-14000-80000=36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30%-4250=6550(元)
要求:分别计算李某每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并对错误之处进行纠正和处理。
参考答案:
(1)讲课收入高校未代扣代缴,李某应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①讲课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应该以月为1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②每月应税所得额=400×4-800=800(元)
③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00×20%×12=1920(元)
(2)稿酬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①加印的稿酬应该与第1次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②稿酬的应税所得额=(8600+5000)×(1-20%)=10880(元)
③稿酬应纳个人所得税=10880×20%=2176(元)
(3)个人独资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①李某的必要费用和雇工的工资费用扣除标准总额:800×6×12=57600(元)
应该调增所得额=1200×10×12-57600=86400(元)
②允许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250000×2%=5000(元)
③应该调增所得额=6000-5000=1000(元)
④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6000+86400+1000=1.23400(元)
⑤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3400×35%-6750=36440(元)
⑥偷税额=36440-6550=29890(元)
偷税额占应纳税总额的比重=29890÷(36440+2176+1920)×100%=73.74%
李某犯有偷税罪,按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注:李某的必要费用扣除从2006年起应为月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