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行独立核算的新办的从事技术服务业的股份制企业,自2000年开业后的经营情况如下:
(1)企业在2004年因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而购买了一项国产设备100万元。
(2)2005年,企业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经税务机关查账发现,企业在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支出中还列支了以下支出未进行核算调整:
①工资300万元及按工资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②支付给总机构的技术开发费10万元;
③通过非营利组织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50万元。
④2005年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将债务人应支付的应付账款5万元,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企业核定的职工人数为250人,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
要求:
(1)计算企业2001~2004年共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计算企业200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
(1)计算企业2000~2004年共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所以,在未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政策时: 2000~2004年各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是:0、0、13.2万元(40×33%)、26.4万元(80×33%)和33万元(100×33%) 可以用于抵免所得税的设备投资额=100×40%=40(万元) 由于2004年比第2003年新增的所得税6.6万元(33-26.4),所以: 2000~2004年共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3.2+26.4+26.4=66(万元)
并且还剩余33.4万元(40-6.6)设备投资额未抵扣完,可以留待以后年度抵扣。
(2)计算企业200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计税工资总额=250×800×12=240(万元)
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的“三费”=240×17.5%=42(万元)
调整工资、“三费”应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300×(1+17.5%)-240-42=70.5(万元)
支付给总机构的技术开发费不得扣除,涮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捐赠给寄宿制学校的捐赠支出可全额扣除; 债务人应支付的应付账款5万元,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5年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120+70.5+10+5=205.5(万元)
2005年实际的应纳所得税=205.5×33%-33.4=34.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