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根据下述情形,完成以下各题

成都的甲公司以邮寄的方式递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其信封上的邮戳日为2008年4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10日收到该申请。该申请于2009年11月27日公布,并于2010年6月18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广州的乙公司自2010年4月7日起在深圳制造与甲公司专利申请相同的产品,并将甲公司的专利申请号前加“ZL”字样标注于产品的包装上。丙公司在长沙销售乙公司的产品。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行为一直持续到甲公司的专利授权后。甲公司2010年5月9日得知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行为。

甲公司就乙公司在2010年6月18日前的行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何时届满?()

A.2011年11月27日

B.2012年4月7日

C.2012年5月9日

D.2012年6月18日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公司的专利于2010年6月18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而甲公司得知乙公司行为的时间为2010年5月9日,早于专利的授权日,因此,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应当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两年即2012年6月18日届满,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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