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述情形,完成以下各题
成都的甲公司以邮寄的方式递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其信封上的邮戳日为2008年4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10日收到该申请。该申请于2009年11月27日公布,并于2010年6月18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广州的乙公司自2010年4月7日起在深圳制造与甲公司专利申请相同的产品,并将甲公司的专利申请号前加“ZL”字样标注于产品的包装上。丙公司在长沙销售乙公司的产品。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行为一直持续到甲公司的专利授权后。甲公司2010年5月9日得知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行为。
就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公司在2010年6月18日后的生产行为是假冒专利行为
B.乙公司在2010年6月18日后的生产行为是冒充专利行为
C.丙公司在2010年6月18日后的销售行为是假冒专利行为
D.丙公司在2010年6月18日前的销售行为不是专利侵权行为
参考答案:A, C, D
解析:
假冒专利行为、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由此可知,乙公司和丙公司在2010年6月18日后的行为是假冒专利行为。”由此可知,A、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目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前当事人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不是专利侵权行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能对其提起侵权诉讼,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