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根据下述情形,完成以下各题

成都的甲公司以邮寄的方式递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其信封上的邮戳日为2008年4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10日收到该申请。该申请于2009年11月27日公布,并于2010年6月18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广州的乙公司自2010年4月7日起在深圳制造与甲公司专利申请相同的产品,并将甲公司的专利申请号前加“ZL”字样标注于产品的包装上。丙公司在长沙销售乙公司的产品。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行为一直持续到甲公司的专利授权后。甲公司2010年5月9日得知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行为。

甲公司就丙公司2010年6月18日后的销售行为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A.与丙公司进行协商

B.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C.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A, B, D

解析:

专利侵权救济途径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A、B、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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