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10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23万元、3.91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发票)3万元;

(2)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8万元、1.36万元;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为42万元,同时按规定缴纳了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2.1万元;

(4)销售产品一批,货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

(5)将本月外购20吨钢材及库存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工程使用;

(6)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5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和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

(1)当期进项税额=3.91+(3×7%)+1.36+[(42+2.1)×10%]-(1.36×2)=7.17(万元) (注:自2002年1月1日起,外购免税农产品计算扣税的扣除率已调整为13%。)

(2)当期销项税额=42×17%=7.1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7.14-7.17-0.5=-0.53(万元)

(4)期末留抵进项税额为0.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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