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信立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2008年发生以下情况: (1)2008年3月,人事部门在当地招聘了一名具有初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李某。2008年5月,信立公司任命李某为会计主管人员。调入信立公司前,李某从事了两年的会计工作。 (2)2008年6月,该厂销售部门职工张某持餐饮票到会计部门报销,该餐票没有领导和经办人的签章。会计人员赵某因与张某个人关系较好,处理了该项业务。 (3)2008年8月,会计人员王某离职,由其同事孙某接替他的工作。两人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针对以上情况,请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信立公司任命李某为会计主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会计人员赵某处理业务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你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3)会计人员王某离职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1(1)信立公司任命李某为会计主管人员的行为不符合规定(1分)。理由是:《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李某既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从事会计工件的经历也不足三年。(2分) (2)会计人员赵某处理业务的行为不符合规定(1分)。理由是:在会计实际工件中,记账必须以合法的凭证为依据,该发票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名,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和记账的依据(1分)。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会计监督机制混乱,不完善(1分);第二,赵某没有执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严格审核会计凭证(1分) (3)会计人员王某离职未办理会计工件交接手续的行为不符合规定(1分)。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件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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