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9年1月15日,甲公司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约定2000年4月15日还本付息。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位于东阳区的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1999年8月,位于东阳区的甲公司的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临原办事机构的房屋,又增建了三间平房,作为仓库。 2000年4月15日,甲公司没有偿还30万元贷款,银行几次催告,甲公司仍以无力偿还为由不予偿还。
请问:
甲公司以其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要一并设定抵押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一并设定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该法第48条也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没定抵押权。以上两个条文表明我国立法上采“房地一体主义”,即以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其效力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82条再次确认了这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