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刘作家与赵诗人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钢。1980年5月刘作家因与赵诗人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诗人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作家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作家死亡的宣告。赵诗人及其子女对刘作家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诗人再婚。刘钢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光头。1989年6月刘钢外出遇火车脱轨死亡。1996年12月赵诗人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作家于1996年11月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作家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作家与林红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教堂婚礼。1992年4月两人生有一女刘媛媛。刘作家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林红、刘媛媛、赵诗人和刘钢四人均分。问:

设刘作家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刘作家1995年遗嘱应为有效遗嘱。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刘作家的遗嘱从内容到形式均合乎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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