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公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税款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本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国税局未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
现问: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由厂方缴纳税款,厂方不服,欲提起诉讼,厂方与于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答案

参考答案: 厂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于某为诉讼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决定改由药厂缴纳税款之情形下,于某已经不再具有原告资格,药厂可提起行政诉讼,于某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第 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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