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9年1月15日,甲公司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约定2000年4月15日还本付息。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位于东阳区的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1999年8月,位于东阳区的甲公司的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临原办事机构的房屋,又增建了三间平房,作为仓库。 2000年4月15日,甲公司没有偿还30万元贷款,银行几次催告,甲公司仍以无力偿还为由不予偿还。
请问:

甲公司与银行之间订立的该房屋抵押权,是否必须进行抵押登记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必须登记。依《担保法》第42条第(2)项及第41条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将抵押权登记当做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有所不妥。《物权法》第15条以及第187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签字时生效,抵押权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总之,抵押权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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