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公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税款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本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国税局未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
现问:
如果复议审查认定于某与厂方关系系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 复议机关可作出如下处理:①确认县国税局决定违法,可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②撤销县国税局决定,可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③直接变更县国税局的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本题之情形,应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作出上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