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刘作家与赵诗人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钢。1980年5月刘作家因与赵诗人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诗人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作家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作家死亡的宣告。赵诗人及其子女对刘作家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诗人再婚。刘钢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光头。1989年6月刘钢外出遇火车脱轨死亡。1996年12月赵诗人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作家于1996年11月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作家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作家与林红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教堂婚礼。1992年4月两人生有一女刘媛媛。刘作家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林红、刘媛媛、赵诗人和刘钢四人均分。问:
刘作家被宣告死亡后赵诗人等对刘作家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刘作家被宣告死亡后,赵诗人等对其遗产的继承无效。根据《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本案中,刘作家1995年的遗嘱与宣告死亡所引起的财产继承的后果有抵触,应以遗嘱的规定为准,赵诗人及其子女继承的“遗产”,应当按照刘作家1995年遗嘱的规定,重新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