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将其生产设备抵押给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于2010年9月6日订立抵押合同,同日该合同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甲企业又与丙银行协议将其现有及将来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借款600万元,双方于2010年9月10日日订立抵押合同,同日该合同生效,9月20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登记。甲企业仍资金不足,又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给丁银行借款3000万元,双方于2010年10月15日订立抵押合同,同日该合同生效,10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企业还将其所有的汽车质押给戊银行,借款100万元,双方于2010年11月1日订立质权合同,同日该合同生效,次日交付质物。以上债务履行期届满,甲企业因经营失败不能偿还借款,债权人发现,在抵押期间,乙企业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甲企业的产品若干,庚企业于2010年10月22日租赁了甲企业抵押给丁银行的地上建筑物一栋。
甲企业的生产设备上同时存在乙银行. 丙银行两个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银行优先受偿
B.丙银行优先受偿
C.乙银行和丙银行按债权比例受偿
D.乙银行和丙银行均等受偿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所要考核的知识点是抵押权的实现。《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案中,乙银行的抵押权未登记,丙银行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所以,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乙银行的受偿。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