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7年5月15日,A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某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0月16日,A公司将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000股全部背书转让给了B公司,但双方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于2010年5月16日办理过户手续之前,A公司以信托受托人的方式为B公司管理该股权及有关权益。2008年12月,B公司致函A公司,认为A公司所转让的股票为发起人股票,按《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票1年内不得转让,因而双方转让的股票行为无效,要求A公司返还价金。
问:
A公司向B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该公司的监事会组成不符合法律的规定。A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 * *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