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0年6月某日晚,某煤矿工人陈某因旷工被扣发全年奖金而发泄不满,用炸药、雷管和导火索自制爆炸物,放于一宿舍窗台引爆,造成窗户玻璃部分破碎。次日凌晨2时,陈某为转移公安机关侦查视线,先将部分炸药、导火索埋藏于附近河滩上,后再次携带自制爆炸物来到厂区,将爆炸物置于一办公室后窗台上引爆,造成该房屋部分损坏。同年6月底,陈某被抓获,在对其住所进行搜查中发现单管猎枪1支、自制猎枪子弹10发等物。另查明,陈某所使用雷管、炸药、导火索等物是其在长期从事的爆破作业中私自藏匿的。单管猎枪来路不明。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陈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爆炸罪;非法储存、制造爆炸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陈某为发泄私愤,在公共场所制造爆炸,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经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并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构成爆炸罪。陈某利用其进行爆破作业的机会,为个人目的,对应当及时上交的导火索、雷管、炸药等物,私自隐藏和储存,并以此非法制作爆炸物,构成非法储存、制造爆炸物罪。陈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持有枪支与私自制造猎枪子弹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对陈某的行为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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