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8年9月8日,某省某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突然溃坝,冲垮和掩埋了尾矿库下方的新塔矿业公司办公楼、部分民居和一个集贸市场。据初步测算,该事故直接损失918.9万元人民币,事故造成毁坏耕地600亩,损坏水泥道路4千米,沙石路1千米;冲毁民宅、办公楼及其他设施326间,损坏车辆90辆;因事故致死伤及受影响的受灾人员达1047人。在涉案人员中,王某、张某、杨某三人作为护坝人员负责大坝的安全维护工作,明知应及时报告大坝险情却未及时报告。
问:王某、张某、杨某的行为如何定罪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王某、张某、杨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王某、张某和杨某作为矿区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未及时报告大坝险情,因而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在主观上,王某、张某和杨某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出于故意,但对其行为引起的后果则是过失。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在客观上属于结果犯,以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主观上,对于犯罪结果属于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