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0年6月某日,陈某经张某介绍,以800元的价格购得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子弹40发。当日晚,陈某携带所购得的自制小口径手枪、子弹至该市某洗浴城门前,因和朱某发生争执,陈某遂拔出自制手枪朝天上开了一枪后乘坐出租车离开现场。十分钟后,陈某又乘坐出租车返回洗浴城门前,坐在出租车内向外发射两弹,致刚好经过附近的凌某面部擦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陈某又乘坐出租车回家,因怀疑有人追赶,在自家门口又对天开了一枪。当陈某乘坐出租车逃至市人民商场附近时,被“110”警车截停。陈某持枪顶着自己的头部拒捕,与公安人员相持一个多小时。围观群众近千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收缴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子弹17发。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本案中,陈某购买自制枪支和子弹的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客观上属于非法持有枪支、子弹的行为。在主观上,陈某明知枪支系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仍然购买并使用,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另外,陈某在市区繁华路段使用枪支并抗拒抓捕,情节严重。因此,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本罪应当注意的是“私藏”和“非法持有”的区别。“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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