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集团由几家成员企业组成,这几家企业在2006年发生下列业务:
(1)化妆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份共发出自产的成套化妆品四批,4月 2口销售100套,不含税售价为300元/套;4月15日,销售80套,不含税售价为320元/套;4月20日,向拥有30%股份的某商城销售200套,不含税售价为150元/套(售价明显偏低);4月25日,用成套化妆品500套与某企业换取原材料。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
(2)歌舞厅1~12月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其中含有该歌舞厅利用啤酒生产设备自制啤酒销售收入30万元(共销售啤酒50吨,每吨售价6000元)。
(3)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等各类酒品。4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①4月8日,销售薯类白酒3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4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②4月16日,销售啤酒6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35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5850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③因部分客户未按规定退还包装物,本月没收上季度收取的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 73400元。另外,本月除收取啤酒包装物押金58500元外,还没收2005年9月8日收取的甲公司啤酒包装物押金11700元,其他已逾期一年的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46800元。本月未发生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下列关于歌舞厅税收业务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缴营业税和消费税共计412500元
B.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共计383589.74元
C.只缴营业税400000元
D.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共计443589.74元
参考答案:A
解析:歌舞厅向顾客提供娱乐服务同时提供啤酒销售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营业收入总额征收营业税,对啤酒销售收入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依法征收消费税。
歌舞厅应纳营业税=2000000×20%=400000(元)
歌舞厅应纳消费税=50×250=1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