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A, B, D

解析:

AB项:《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题中,王某死亡,生前立嘱遗产归其子大王和小王。大王和小王并未放弃继承,因此王某生前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亦由大王和小王承 受。甲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王某的死亡而受任何影响,因此甲公司和大王、小王都无权解除该买卖合同。故AB选项说法错误。 CD 项:《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大王和小王在王某死亡时,即成为挖掘机的所有权人。大王和小 王尚未对遗产进行分割,此期间,挖掘机归大王和小王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 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因此,在 本案中,大王和小王在对外关系上对王某生前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故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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