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答案

参考答案:B, C

解析:

B选项,《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大王和小王 之间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小王未征得大王同意即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对大王属于侵权。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故B选项正确。 C 选项,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 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 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无权处分后,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负担行为(合同行为)有效,物权 人有权就该处分行为追认,追认后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处分行为有效,买受人继受取得物权。故C选项正确。 A选项,《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挖掘机为大王和小王共同共有,处分财产无需以占有为条件。故A选项错误。 D 选项,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1)对遗嘱产生存在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2)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遗 产;(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嘱情况做书面报告说明;(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在分割财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行为审查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因此小王作为遗嘱的执行人无权擅自处分遗产,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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