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参考答案:A, B
解析: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甲市M区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 B 项,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可见,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接受货币的一 方即李强的所在地,也就是甲市N区。根据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 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中N区法院作为贷款方所在地法院应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所以也有管辖权,故B项正确。 C项,根据《民事诉讼 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的借款标的额只有5000元,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故 C项错误。 D项,本案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