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案例分析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

参考答案:A,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规 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 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 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 * * 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A项:由上述条款可知,李一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为实际股东;李三未出资,不享有股东权利,为名义股东。两人之间的约定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只要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由即为有效,所以A项正确。 B项:《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知,在公司,以股东名册判断股东身份,所以B项正确。 C项:虽然根据李一和李三的约定,李三实际享有投资的权益,但不能因此认定李一享有公司股权,因为根据上述《公司法》第33条可知,股权的凭证在于股东名册,而李三并未记录于股东名册,故闻菲并无权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所以C项错误。 D项:根据第25条第3款,变更自己为股东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所以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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