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
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参考答案:A, C
解析:
诉的合并是为了提高诉效率,包括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两种情况。诉的客体合 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的标的,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不存在牵连关系, 也可能存在牵连关系。针对有牵连关系的诉的合并,可以合并审理,并且一起判决;针对无牵连的诉的合并,可以合并审理,但是必须分别判决。诉的分离是诉的合 并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独立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分离的目的在于避免诉讼的复杂化,便于法院 顺利审结案件。一般而言,合并的诉可以分离,但是必要共同诉讼除外,此种诉讼必须合并审理而不得分离。 本案中两个诉分别为合同诉讼与侵权诉讼,并且这两个诉为独立的诉讼,属于可分之诉。这两个诉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没有牵连关系,因此管辖法院可以视情况进行合并审理或分别审理,并做出相应的判决。故A、C正确。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