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李某于2008年7月16日从财经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投资公司资金部工作,同年8月5日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及岗位聘任合同书。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李某工作半年后,正值公司选派人员前往英国培训。李某通过英语考试进入选拔名单。人力资源部门又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将服务期延长至5年,若李某不履行合同,应赔偿投资公司培训费10万元、违约金15万元。  2011年8月,投资公司得知李某已被某商业银行录取,从8月18日起,李某未办理任何手续便到该商业银行上班。9月10日,投资公司找到李某书面通知要求其回公司履行合同,但李某没有理睬投资公司。投资公司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裁决做出后,李某不服,提起诉讼。李某认为,投资公司与其签订的为期三年劳动合同已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李某要求确认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返还个人人事档案。商业银行认为,银行确实不知道李某另有工作单位,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用李某的,且目前银行还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仲裁机构应支持的事项有( )。

A.李某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B.投资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相当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C.商业银行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D.商业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A,D

解析:在用人单位无过错时劳动者行使预告辞职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工之日,因此,商业银行已经与李某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单项选择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