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陆某与袁某系夫妻,婚后购买轿车一辆,登记在陆某名下。陆某未同袁某商议,便将该轿车卖给不知情的钟某,得款8万元,但尚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钟某为担保其债务将轿车抵押给了债权人。 |
陆某卖车的行为( )。
A.侵害了袁某的财产权
B.当然无效
C.可因袁某的追认而有效
D.有效,因为钟某是善意取得
答案
参考答案:A,C
解析:[考点] 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共同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共同承担义务。本题中,陆某和袁某系夫妻,二人对轿车是共同共有关系,陆某在没有征得袁某同意的情形下以个人名义出卖夫妻共同财产轿车,当然侵害了袁某的财产权,所以A项正确;陆某对该轿车的处理为无权处分,但是可因袁某的追认而有效,所以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