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某温泉度假酒店是一家集餐饮、住宿和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餐饮企业,酒店设有餐饮部、客房部、娱乐部等经营部门,各经营部门业务实行独立核算。2010年6月酒店取得以下收入:
(1)餐饮收入200万元。
(2)住宿收入95万元。
(3)出租商业用房租金收入14万元。
(4)卡拉OK门票收入17万元、点歌费收入6万元、台位费收入25万元、烟酒和饮料费收入71万元。
已知: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娱乐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20%。
要求: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该酒店当月娱乐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
A.14.55万元
B.18.38万元
C.23.40万元
D.25.80万元
参考答案:C
解析: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则当月娱乐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17+6+23+71)×20%=117×20%=23.4(万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