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填空题

(4分)用化学用语(化学符号)表示:

(1)空气中体积分数最大的气体;            (2)2个氢原子:         

(3)3个铝离子:                           (4)4个氧离子:        

答案

(1)N2   (2)2H       (3) 3     (4)4

题目分析:(1)空气中各成分中体积分数为:氮气78%,氧气21%,稀有气体0.94%,二氧化碳0.03%,其它气体和杂质0.03%,故填:N2

(2)元素符号表示原子,符号前面的数字表示微粒的个数,2个氢原子可表示为:2H;

(3)铝离子带有3个单位的正电荷,标在元素符号的右上角,“数字在前,符号在后”,3个铝离子可表示为3

(4)氧离子带有2个单位的负电荷,4个氧离子可表示为4

点评: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对化学用语的书写和理解能力,题目设计既包含对化学符号意义的了解,又考查了学生对化学符号的书写,考查全面,注重基础,题目难度较易。

问答题

以下是本案秦淮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请指出其中错误并说明理由。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04)秦判初字第16号 公诉人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 被告人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 辩护人:刘某,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符某,男,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0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杨子霆犯强 * * 罪,于200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徐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何××及辩护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指控,被告人赵军、杨子霆冒充公安人员,利用手铐、电警棒、匕首对被害人何××进行威逼,违背何××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 * * 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军、杨子霆辩称,自己的行为只是嫖娼,亮出手铐、电警棒是为了压价,出示匕首也只是为了炫耀,以达到嫖娼而不花钱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强 * * 何××。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何××从开始就具有卖淫的动机,始终没有拒绝卖淫或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且在历史上曾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两被告冒充公安人员,佯装给单位打电话,以及亮出手铐、电警棒,都不过想借此压价,以达到嫖娼不付钱的目的。至于给何××看匕首,不过是一种炫耀。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何××的意志,不能简单地得出两被告人胁迫何××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结论。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 * * 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军、杨子霆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 * * 罪,且系轮 * * ,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赵军、杨子霆犯强 * * 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心狠手辣,不判不足以平民愤,依法应予以严惩。依法判处: 一、被告人赵军犯强 * *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被告人杨子霆犯强 * *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随案移送的赃物手铐一副、电警棒二只、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审判长:钱×× 审判员:李×× 王×× 2004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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