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位外籍人员,一直在中国从事创作活动,并与一中国籍女子B结婚,生育一子C。1990年,A因病去世。1991年某出版社将A所写的文章专辑出版。C知道后,即向出版社索要稿酬。但出版社认为,专辑中收录的文章是A以前未发表的,是出版社派专人专门整理出来的,其著作权应当归出版社享有,不应当支付稿酬。双方产生分歧,诉讼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专辑中有两篇文章是A、B合著的,有三篇文章是在中国首先发表的,有四篇文章是在国外首先发表的,还有五篇文章从未发表过。其中还有一篇文章根本不是A所写。出版社共计发行此专集8万册,获利80万元。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专辑中A、B合著的两篇文章,著作权应当归谁享有
(2)专辑中在中国首先发表的三篇文章,A是否享有著作权在国外首先发表的四篇文章甲是否享有著作权
(3)假设A的四篇用英文写作的文章由其子C翻译后在中国首先发表,A、C谁享有著作权
(4)专辑中A从未发表过的五篇文章出版社是否可以发表如不可以,谁可以发表
(5)C是否可以继承甲的著作权是否可以要求出版社给付稿酬
(6)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给予赔偿
参考答案:《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本例中,在专辑中的两篇文章是A、B合著的,故其著作权应由A、B共同享有。
(2)《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专辑中的在中国首先发表的三篇文章A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因此,专辑中的在国外首先发表的四篇文章A是否享有著作权要视中国和外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情况而定。
(3)《著作权法》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A享有原著的著作权,C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
(4)《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以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本例中,C是A的继承人,因此C可以发表,而出版社不可以发表。
(5)《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本法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移转。本案中,C是A的继承人,对A享有的著作权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C可以继承,因此C可以就A的作品被他人利用,有要求支付稿酬的权利。
(6)《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出版社未经甲许可,就发表其作品,也不支付稿酬,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例中,出版社出版此书籍获利80万元,因此应当赔偿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