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3年11月,陈某已年满61岁,按有关规定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同年12月9日,其子为陈某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为5年,将被保险人的年龄申报为50岁,以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同时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2005年12月15日,陈某因胃病恶化,医治无效死亡。陈某之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陈某之子知道被保险人陈某在保前患有严重胃病,并且年龄申报不真实,于是拒绝支付保险金。陈某之子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已超过两年,应适用不可争条款,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对本案的处理,应依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我国现行《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可见,在我国,只对投保人在年龄方面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适用不可争条款。本案中,尽管陈某之子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合同成立已逾两年,但陈某之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支付保险金。

解答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