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数以千万计的农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他们在得到微薄的一次性征地补偿费用,并在较短的时间内用完之后,许多人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导致了不少地方失地农民群体 * * 事件的频繁发生,给正常的党群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隐患。
(二)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提供的数据表明,1987年至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394.6万亩,其中70%以上是征地,这就意味着至少有2276万亩耕地由原来的集体所有变成了国家所有。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这意味着失地农民的队伍还将继续庞大。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失地农民数量在逐年上升。
(三)
我国城市的开发区一般是在交通方便、土壤肥沃的地理环境上发展起来的,土地的质量较好。城郊的土地在经过多年垦作后已变成良田,现在城郊附近的农村多为城市的蔬菜基地,种植效益较高,当地一般视为发家致富的资本。在长沙、常德等地,城郊的土地全为国家级商品粮基地或者为蔬菜基地。
(四)
许多农民怀着对城市的美好向往想方设法搬到城郊,和原来就居住在此的农民混住一起形成了人口较为密集的居民区。居民区人口一般以村为组织单位,日常互动较多,凝聚力较强。同时农村社区的农民的血缘关系和宗族关系较浓厚,这对征地工作的进行也是一大阻碍。
(五)
失地农民多为纯农业户,个人综合素质较低。农民的个人综合素质较低,80%的文化程度为初中及初中以下;大部分没有一技之长,除了务农以外其他基本上不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收入来源多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其他副业收入较低。失地农民的个人综合素质较低,全靠土地聊以为生,生老病死、子女读书结婚全靠土地。他们一旦没有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基础。
(六)
相关制度的缺失是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直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征地及补偿过程中,现行制度并没有给予他们真正的自主权。一方面,现行征地制度将直接当事人—农民排斥在外;另一方面,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将失地农民排斥在了土地增值收益之外。首先,征地制度不合理,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没有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保证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可能造成地方政府行政寻租和腐败。再次,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形成于计划经济和城市化发展缓慢时期的土地征用制度未能预见到保障社会化的影响,在制度安排上没有设置对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安排;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农民被排斥在较健全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之外。
(七)
土地征用后,农民原来的生活方式突然被打破,会感到茫然无助,此时各项应有的社会保障措施却滞后。首先是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原先日常生活中的自给部分必须从市场购买,加上原本就已沉重的子女教育支出、医疗费用支出使农民更感到手中的征地补偿费如此不堪敷用。其次是农民就业形势严峻,虽然政府或企业会按其义务给农民安置一份非农工作,但在目前激烈竞争的社会大潮下,农民受自身素质限制,难以适应企业需要,往往成为下岗首选对象,而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对农民技能培训流于形式,实际上大多数农民是自己边干边学。三是失地农民自主创业问题,这是减轻政府负担、农民自强奋斗的一条有效途径,但往往会遇到信息不畅通、资金匮乏、审批手续繁杂、各类规费名目繁多等问题,从而使农民望而却步。
提出解决征用农用地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办法。
参考答案:失地农民问题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切实解决好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完善现行的征地制度和补偿制度。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水平,加大一次性征地补偿费用。现行的土地补偿制度不能合法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对于以土地为生存基础的农民来说,无异于是杯水车薪。
第二,完善监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强化土地征收过程中和征收后的监督,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建立公开、公正、高效的征地程序和形式,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和畅通的农民 * * 渠道,对违法征地的责任人严肃追究。
第三,扩大失地农民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等,尤其是要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失地后无后顾之忧。
第四,扩大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首先加大服务业的比重,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其次加强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带给农民更多的充实感和幸福感。基于失地农民的就业岗位有限,且受自身素质的限制,往往成为下岗首选对象,因此,政府部门既要加大对农民的技能培训力度,让农民掌握一技之长。再次,加大对失地农民创业的扶持力度,可以增加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倾斜,广开渠道,为农民提供创业信息,减少审批程序,鼓励农民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