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日,A市市民江某与本市个体户赵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江某将其自有房屋三间租给赵某以开办饭馆,租赁期为2年,自2005年9月2日至2007年 9月2日;每月由承租人赵某向江某交纳租金3000元,必须在每月1至3日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不交,江某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在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费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江某即将房屋钥匙交给赵某,赵某同时也向江某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3000元。2005年10月2日,江某通知赵某准备把该租赁房屋转让给张某,赵某表示同意。次日,江某与张某办理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10月6日,赵某将该房转租给其友王某,并每月收取租金4000元。张某得知此情况后,便找赵某交涉,要求赵某解除其与王某的租赁关系。赵某以其房屋是自江某处租赁为由,置之不理。张某即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的转租行为是否有效是否违约 (2)张某是否有权要求赵某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张某能否收回房屋 (3)赵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解析:(1)赵某的转租行为是无效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承租人赵某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王某,是违法的,其行为无效,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2)张某有权要求赵某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买卖不破租赁”,本案中出租人江某将出租的房屋卖给张某,租赁关系同时转移,张某成为新的出租人,承租人赵某应依法履行合同。因此赵某非法转租,已构成违约,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依合同支付违约金。并且,《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张某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3)赵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赵某同意江某把租赁房屋卖给张某,并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因此,江某的出售行为合法有效。赵某与张某之间形成房屋租赁关系,因此赵某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