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1995年7月1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查:刘某,15周岁,系私自借用其叔叔的汽车出去办事。经过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出院后,每次见到汽车就吓得直哆嗦,经医院确定,已经轻度精神分裂。则:

设高某的亲友状况如下,且均不愿担任监护人,下列选项中应当担任其监护人的是:

A.李某,40岁,高某的挚友,现任某公司经理

B.高甲,36岁,高某的堂兄,现为市政府职员

C.王某,37岁,高某的爱人,下岗工人,并且在一次工厂事故中失去双腿,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D.高某父母,均已年过半百,在乡下务农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认定问题。高某已成为精神病人,需要为其设定监护人。依据《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于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本题中,高某的监护人本应由其妻王莱担当,但王某自身已失去了自理能力,依据《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因王莱不具有监护能力,应由高莱的父母作为高某的监护人。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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