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某被举报有给国外提供情报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单某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以资敌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年和没收财产。单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前,单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拘留5天,逮捕羁押2个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狱发现单某在判决前还有贪污行为,移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处理。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3年,与前述资敌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5年,并且追缴贪污款1万元,附加判处罚金5000元。单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到二审判决之日,单某正好被移送执行2年,于是另执行“2年9个月零25天”。在后2年多的执行中,劳动改造机关工作人员曾指使另一服刑犯吴某殴打单某,单某花去 800元医疗费。在上述所有刑罚执行完毕后,单某经再审,均改判无罪。 问题:
单某对逮捕决定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如可提出请求,他应向谁提出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案中单某经再审改判无罪,即表明单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款之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同时,该条第4款又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如果逮捕后未经审判或经审判判决被告人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经审判判决有罪而执行后经再审改判无罪的,以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中对单某的错误逮捕,应由作出资敌罪判决的原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