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银行约定,未来三年(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号),每月甲向乙借款1000万,总额不超过3.6亿元。丙以其高级大酒店一幢设定抵押。2007年1月,丙向丁银行借款,又以其高级大酒店设定抵押4000万。2007年2月,经过丙的同意之后,甲乙协定,将期限延至2009年4月30日,预计总额为4亿。三年后,甲欠乙余额3.8亿元,到期不能偿还。拍卖该高级大酒店,得4亿元。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中的抵押权是最高额抵押,债权的发生在抵押权设定之后
B.2007年2月甲乙之间的变更最高额的协定无效
C.本案中乙银行可以在3.8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D.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则自最高额抵押设定后两年视为债权确定
参考答案:A,D
解析:本题先设定抵押担保未来债权,显然是最高额抵押,A对;在最高额抵押设定之后,变更最高额的约定是有效的,只不过这种变更不能对抗在此之前设定的抵押权,B错;由于在最高额抵押设定之后,丙向丁银行借款,有设定了4000万新的抵押权,因此,后来对于最高额的变更不能对抗新设定抵押权,乙银行只能在3.6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C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债权的期限,则自最高额抵押设定之后,两年视为债权确定,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