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B、C、D四人拟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以现金10万元出资,B以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C以其非高新技术的非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D以其与工商等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及其劳务按10万元作价出资。为此,四人以注册资本50万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问:
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立。这是因为公司的设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必须以法走的出资方式达到法定出资限额。本案中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符合我国《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的规定。但是:
(1)股东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而在本案中,A、B、C的出资都是合法有效的,D的出资形式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本案中只有A以10万元货币出资,占总注册资本的20%不足30%,故他们的货币出资比例也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