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大型国有企业重组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A,A公司内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四人,全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王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企业设立一子公司B,A对此子公司B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B自有资产2000万元,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B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B公司血本无归,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迫破产。B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在重整期间, B公司决定放弃A公司对其的欠款50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A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请,要求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
问题:
A公司是否应承担B公司的破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