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某于2009年3月1日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为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末,自行核算该餐馆2009年营业收入为4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合计36万元,其中包括: (1)租赁办公室兼住房一套,在支出总额中列支当年租金共计1.8万元; (2)支出总额中列支丁张某的工资费用共计4万元; (3)支出总额中列支了5名雇员的工资费用共计8万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业务招待费3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2009年餐馆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租赁办公室的纳税调整为1.8万元。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租赁办公室兼作住房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一律视同生活费用。 (2)张某工资的纳税调整=4-0.2×10=2(万元) 投资者个人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只能按2000元/月的统一费用扣除标准扣除。 (3)雇员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40×5‰0.2(万元)<3×60%=1.8(万元),实际可以扣除 0.2万元。 应纳税调整=3-0.2=2.8(万元) (5)2009年餐馆经营应纳税所得额=40-36+1.8+2+2.8=10.6(万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6×35%-0.675=3.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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