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一般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乃至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河流、滩涂等。不动产诉讼常常需要进行勘验,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对案件的审理。另一方面,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便于对不动产进行保全和执行。不动产中的土地又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因此,将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的通行做法。(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二是在港口作业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如污染港口、损坏港口设施等。无论哪类纠纷,因其发生在港口,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调查取证,查明案情,也有利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及法院裁判的执行。需指出的是,这里的港口所在地法院还包括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港口作业纠纷中的海事、海商案件应由有关的海事法院管辖。(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主要包括当事人有无继承权的纠纷及当事人因分割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在这类诉讼中,当遗产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时,需要区分主要遗产和非主要遗产,如果遗产既右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地;如果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查明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身份关系,遗产的范围及继承份额等问题,从而有助于法院正确地解决纠纷。(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