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王平与卢颖于2003年举行隆重的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当时王平、卢颖均为18周岁。2004年卢颖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争吵加剧,后发展到分居生活。2004年底卢颖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王平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王平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王平与卢颖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2)王平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应否准许?(3)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之诉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应以何顺序予以审理?(4)如果一审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可否上诉?
答案
参考答案:①王平与卢颖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因为2004年底,王平、卢颖均未达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②王平撤诉法院不予准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③先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审理离婚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④当事人不能上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