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B.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C.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
D.该票据有效
参考答案:D
解析:[测试点] 票据的效力。
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法律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彼此不产生影响。即使制作票据的原因无效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生效的要件,即发生效力,《票据法》第4条第1款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7条第2款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而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本题中的票据有效,D正确。